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解僱勞工,計有二種情形:一為「經濟(或稱資遣、裁員)解雇」,另一為「懲戒解雇」。前者解僱勞工必須預告,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屬於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者為不必經預告而解雇勞工。
發問者: k
=>題目:大發在168汽車廠上班,該公司於94年5月斥資5千萬購置電腦操控自動化組裝設備,將汽車生產過程給予電腦化,大發自民國74年7月1日其25歲時即任職該廠,至去年94年每月平均工資5萬元,但不會操作電腦,故公司欲將大發於94年10月1日解僱,請問?問題一:雇主168汽車廠在何狀況,才能解僱勞工大發?問題二:雇主在何狀況下,可以不必經預告而解雇勞工大發?問題三:168汽車廠因大發不懂電腦,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要解僱大發,請問須於多久時間之前預告大發?大發在接獲168汽車廠解雇預告,可否在尚未解雇前請假外出,另外找工作,其請假工資如何計算?問題四:雇主168汽車廠解僱勞工大發,是否必須給付資遣費,給付多少?問題五:假設168汽車廠未先預告大發解雇,直接於94年9月30日要大發在10月1日步要來上班了,大發可為如何請求?大發遭解雇,可否要求168汽車廠發給服務證明書?問題六:假設大發在168汽車廠工作,於94年9月1日因職業災害住院3個月,又大發資深同事羅小姐於8月15日分娩,168汽車廠是否可以依規定預告通知,如期於10月1日解雇他們兩人?*以上是我的問題!希望大大們可以幫我回答,越詳細越好歐!拜託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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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雇主168汽車廠在何狀況,才能解僱勞工大發?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解僱勞工,計有二種情形:一為「經濟(或稱資遣、裁員)解雇」,另一為「懲戒解雇」。前者解僱勞工必須預告,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屬於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168汽車廠必須具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才可以在女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解僱)及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未商定留用之勞工)規定之事由,才能資遣解僱勞工大發。後者為不必經預告而解雇勞工,如下列問題二之說明。
問題二:雇主在何狀況下,可以不必經預告而解雇勞工大發?
  勞工大發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雇主168汽車廠可以不必經預告終止契約,即時解雇他,且無須發給資遣費。
問題三:168汽車廠因大發不懂電腦,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要解僱大發,請問須於多久時間之前預告大發?大發在接獲168汽車廠解雇預告,可否在尚未解雇前請假外出,另外找工作,其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168汽車廠因汽車生產過程電腦化,大發不懂電腦,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該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資遣解僱大發,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大發。(二)大發於接到解僱預告後,解雇尚未生效前,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謀職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亦即不得扣其當日工資。
問題四:雇主168汽車廠解僱勞工大發,是否必須給付資遣費,給付多少?
  因為本件雇主168汽車廠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大發,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發給他資遣費。必須給付多少資遣費,要看大發94年7月1日以後是選擇舊制還是新制:(一)選擇舊制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舊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以比例計,未滿一月以一月計。平均工資就是您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如果大發每月平均工資5萬元,其所有年資均為舊制年資,74.07.01~94.09.30為20年3個月,基數為20+3/12=20+1/4資遣費=50,000*(20+1/4)=1,012,500元(二)選擇新制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舊制資遣費算法同上;新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以比例計。1.舊制年資74.07.01~94.06.30為20年,基數為20個月平均工資 舊制年資資遣費=50,000*20=1,000,000元2.新制年資94.07.01~94.09.30為3個月,基數為(3/12)/2=1/8個月平均工資 新制年資資遣費=50,000*(1/8)=6,250元合計資遣費=1,000,000元+6,250元=1,006,250元
問題五:假設168汽車廠未先預告大發解雇,直接於94年9月30日要大發在10月1日不要來上班了,大發可為如何請求?大發遭解雇,可否要求168汽車廠發給服務證明書?
(一)如168汽車廠未先預告,逕於94年9月30日要大發在10月1日起不要來上班,大發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雇主發給未依規定期間預告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75台內勞字第419200 號函參照)。因此,大發可以另外請求該廠發給五萬元之工資。(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大發可以要求168汽車廠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問題六:假設大發在168汽車廠工作,於94年9月1日因職業災害住院3個月,又大發資深同事羅小姐於8月15日分娩,168汽車廠是否可以依規定預告通知,如期於10月1日解雇他們兩人?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勞工在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才可預告通知解僱。(二)本件如大發於94年9月1日因職業災害住院三個月,又其資深同事羅小姐於8月15日分娩,因為大發尚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羅小姐尚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168汽車廠除非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不可預告通知他們於10月1日解雇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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